礦廠廢水處置的普通標準:
(1)應充沛應用尾礦庫停止廓清及自然凈化。
(2)如自然沉淀達不到排放請求時,應采用投加絮凝劑、化學藥劑或其他辦法處置。
(3)如需運用化學藥劑處置時,宜盡量運用一種藥劑。如不可熊,可依據污染狀況,采用幾種藥劑,但藥劑品種不宜過多。
(4)所用化學藥劑應選用無毒、低毒、高效或污染較輕、價錢低廉和易于取得的藥劑。選礦廠廢水處置最常用的藥劑為石灰。
(5)應剖析研討廢水的組成,應用其不同性質,做到以廢治廢、綜合管理。
但是目前我們常見的處置辦法都是在選礦過程中參加的藥劑有如下幾類:
①絮凝劑:聚合氯化鋁(PAC)、聚丙烯酰銨(PAM)
②捕集劑:黃藥(ROCSSMe)、黑藥【(RO)2PSSMe】、白藥【CS(NHC6H5)2】。
③抑止劑:氰鹽(KCN,NaCN)、水玻璃(Na2SiO3)。
④起泡劑:松根油、甲酚(C6H4CH3OH)。
⑤活性劑:硫酸銅、重金屬鹽類。
⑥硫化劑:硫化鈉。
⑦礦漿調理劑:硫酸、石灰等。